婚內滿期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內滿期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照上述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依照上述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
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都會有一欄受益人的填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啟動了保險,從而獲得的保險金是給保險受益人的,所以夫妻離婚的話,另一方是不能主張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所以這並不屬於夫妻的離婚財產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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