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要我給彩禮合法嗎?
將要結婚的人收彩禮不犯法,因為單純的收彩禮這種行為的話是一般的民間的習俗,所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當中也沒有對此作出禁止性的規定,但是如果存在騙婚或者是買賣婚姻的話,那麼有可能會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1、將要結婚的人收彩禮不犯法,因為單純的收彩禮這種行為的話是一般的民間的習俗,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未登記結婚的可走法律程序,要求返還彩禮等錢款。除從境外購買、拐賣人口等違法行為外,從某種意義上説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目前我們國家還是有很多地方存在給付彩禮的這樣的一種習俗的,給付彩禮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本身也不是違法行為,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支付彩禮的,因為此支付彩禮而發生的一些糾紛也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
我國對於是否可以收取彩禮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不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並且如果不是雙方自願的情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方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並停止這種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自由的,不能夠以任何財物和禮金的要挾作為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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