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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一般條件是什麼?

一、判決離婚一般條件是什麼?

判決離婚一般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説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許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怎麼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無論雙方之間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的,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訴訟離婚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需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 的條件的,此時是要提供重組的證據表明感情破裂。

標籤:離婚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