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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嗎

父母離婚孩子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嗎

離異是婚姻中的不幸,但孩子是無辜的夫婦離婚後,並不意味着父母和孩子斷絕關係,父母仍然擔負着撫養孩子的責任,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後子女的相關問題。

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改為為了在撫養權爭奪戰中取得優勢,“惡意搶奪,隱瞞子女”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不理智行為容易損害子女身心健康,導致子女心理上產生不必要的傷害,從而引發家庭糾紛。

離異使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庭瓦解,給子女帶來了情感上的缺憾,因此父母不應將雙方的矛盾擴大,為滿足自身利益而損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對子女造成再次傷害。

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卻會改變撫養方式。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將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不滿2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這是因為母乳餵養更有利於嬰兒的生長髮育,夫妻離婚時,子女不滿2週歲的,應依法由母親撫養。

二是已滿2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具體情況包括: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8週歲以上有認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標籤:父母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