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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和不能結婚有什麼區別?

一、婚姻無效和不能結婚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和不能結婚有什麼區別?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據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一)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二)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三)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四)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五)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六)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二、不能結婚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雙方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就算騙到結婚證也沒用。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法律擬製的血親均禁止婚配。

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2、雙方均未到法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男性年滿22歲,女性滿20歲才能辦理結婚登記。《民法典》對結婚法定婚齡的相關規定:

(1)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3、重婚的。(1)法律重婚:已經與他人領了結婚證,但還沒有領離婚證,卻又與第三人辦理結婚證的。

(2)事實重婚:已經與他人領了結婚證,但還沒有領離婚證,卻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的,儘管沒有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也屬於重婚。

4、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只要包括:遺傳病、嚴重遺傳病、指定遺傳病和有關精神病四種,婚前檢查中,醫生認為當事人所犯疾病不適合結婚的,一方故意隱瞞事實於一方結婚的婚姻關係無效。

5、沒有領證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夫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更不能受《民法典》保護。所以説光辦酒席獲得了世俗的認可還不行,還是得去民政局辦證,才能得到法律認可。

6、雙方並非自願結婚或者有一方不願受脅迫而結婚的。《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是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其他違反結婚程序的。根據我國民法典,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各自帶好身份證、户口薄去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記領取。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關係無效。

如果雙方之間是法律所進行規定不允許結婚的幾種情形,那麼雙方之間所存在的婚姻就不會被法院所進行承認,雙方之間的婚姻也是屬於無效婚姻,涉及到無效婚姻,法院有權判決雙方之間婚姻無效,具體判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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