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案同居關係處理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案同居關係處理是怎樣的?
首先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如果是同居的關係雙方自行分手就可以處理。
1、雙方無配偶者同居,如果雙方在同居一段時間後,不能成立夫妻關係,一方又擔心對方糾纏,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民法典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由當事人自行解除.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是被修改後的民法典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及處理方法
(一)同居關係的涵義同居關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同居關係,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它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的特徵,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種情形。
(二)同居關係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一是同居關係不是基於合法婚姻而產生的,它具有違法性;二是同居關係發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生的同居關係,不在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範圍之內;三是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關係的演變過程到目前為止,對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先後作出多種不同的規定,出現了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概念。
所以我國隨着社會的進程和法律的發展,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雙方在一起生活,但是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就只能算是同居關係。如果是同居關係想要進行處理,可以自行分手解決,不能夠以同居關係的名義向法院發起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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