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是否有用?
一、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是否有用?
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是有用的。
未到法定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
由於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因此,如重新達成協議,你們也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如協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離婚的具體方式並不是特別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方式只有兩種,第1種就是協商一致的方式來進行離婚,還有訴訟的方式,如果選擇前者的話,需要提交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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