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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應該提供的證據包括什麼

彩禮返還應該提供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彩禮返還應該提供的證據包括什麼

1.轉賬記錄。最好在轉賬時備註“彩禮”,直接明確轉賬的款項的性質。

2.聊天記錄。如果轉賬彩禮時沒有備註,或者是通過紅包、現金的方式支付的彩禮,則需要提供雙方在結婚前後,就彩禮的問題進行溝通的聊天記錄,證明給付彩禮的時間、金額等。

3.雙方備婚的證據,如拍攝婚紗照、訂酒席等等。這部分證據主要證明雙方已經在準備結婚事宜,以結婚的目的而給付了彩禮。

4.未共同生活的證據。可以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居住證明、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5.因給付高額彩禮導致生活限於困難的證據,比如提供村委會證明、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債務證明等,從而證實由於給付彩禮,生活水準已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甚至全家債台高築。

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何認定

對於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作為判斷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於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因此,對於這一點的掌握應儘量從嚴。

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説,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要採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地讓接受彩禮的一方作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雖然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採取。但是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繫心甘情願,並不存在另一方主動索要彩禮,那麼對於主動索取彩禮的行為當然要返還。如果不是主動索要彩禮的行為,而是雙方均認可風俗習慣而自願給付另一方財物的,作為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間的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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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返還 證據 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