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有哪些
一、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有哪些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婚期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 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着自願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如果是一方個人財產的,由個人處理,不進行分割。民法典中有規定,一方在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歸當事人所有,離婚時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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