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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重婚證據如何調取?

事實重婚證據如何調取?

一、事實重婚證據如何調取?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3、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4、勸説知情人作證,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這些人的話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

5、與其和配偶吵鬧,不如策略一點和他談談説給他一個機會讓他承認錯誤,可以在這期間錄音,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如果可以的話還可以要求他寫一份悔過書,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麼關係,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6、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二、重婚罪行為主要的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重婚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

證明對方事實重婚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鑑定材料等,至於到底應該如何收集這些證據就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了,如果自己只是懷疑對方重婚,連照片都沒有拍到的話,公安機關也沒辦法立案的,自己也不能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