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有什麼注意事項
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簽訂的雙方恪守婚姻忠誠義務,如有違反,過錯方應支付無過錯方補償金或離婚時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我們平常辦理的離婚糾紛或者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一般以“忠誠協議”“保證書”、“認錯書” 以及“空牀協議”的形式出現。
在如今“小三”興盛的年代,這一紙協議成了無過錯方最後的保障。但是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一直是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各地法院的審判標準並不統一。那麼在”忠誠協議”的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簽訂忠誠協議時,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專業離婚律師李曉娟律師根據離婚案件審判實務,總結了出,在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時,有如下幾點注意事項,您一定要謹慎:
第一,簽訂忠誠協議時,必須具備有效合同的基礎條件。
“忠誠協議”多數是以忠誠為核心義務,具有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的契約。因此 忠誠協議存在一定的契性,受《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因此,忠誠協議要有效,就必須具備如下幾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1、協議簽訂時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均年滿18週歲,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維護家庭團結穩定,預防一方出軌對另一方造成傷害而做的約定,必須經過雙方確認達成一致。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比如有的協議約定,一旦一方違反忠實義務,雙方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無過錯方,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4、協議簽訂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
夫妻忠誠協議和一般合同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忠誠協議” 是否有效,還應根據 “忠誠協議”涉及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
於是就有了第二個注意點:避免出現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
例如:禁止提出離婚,離婚時無權要求孩子撫養權以及不能探視孩子等條款。
我國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這其中就包括離婚自由。法律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協議中提出禁止離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都會因為違背法律規定而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等身份關係的內容一般認定為無效。
第三個注意事項是:不要寫“淨身出户”條款。
很多人在寫忠誠協議時,都會寫到:如果一方出軌, 出軌方淨身出户。這樣寫的條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是無效的條款。
在寫忠誠協議時,約定的經濟補償或財產分配方案應符合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如果財產分配後不能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或是約定了過高的賠償數額,法院基本上是不會認可的。尤其是出現“如婚內出軌,本人自願淨身出户”的承諾,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把握協議簽訂時間。
很多夫妻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或者是怕影響夫妻感情,在結婚前或者是結婚時都不會想到要與對方簽訂忠誠協議,往往是等到一方出軌了,才想起用這個手段來保護自己,其實這樣是不妥當的。
為儘量確保協議的效力,應避免在“抓姦現場”立馬拿出事前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對方籤。如果這樣的話,離婚時,對方可能會以簽訂協議是因為受到脅迫而簽下的,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 的效力一般在離婚時才會予以認可,如果不離婚,單以該協議起訴對方賠償,法院是不會立案受理的。
李曉娟律師在這裏對以上問題做個總結:
寫“忠誠協議”要未雨綢繆,等到”捉姦在牀”再寫不僅場面難看而且很有可能無效。千萬不要約定不準離婚、不準看小孩這種侵犯人權的條款。把“淨身出户”改成“婚內財產歸對方所有”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婚姻寄語:
有人説,婚姻就像一場賭博,賭贏了,和和美美;賭輸了,雞飛狗跳。人人都喜歡自己有一個圓滿的婚姻,女人如此,男人也如此。
每個人都在變化,只有兩個人彼此理解、彼此珍惜,感情才會天長地久,婚姻才會堅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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