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能否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我離婚後發生財產糾紛怎樣處理,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3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沒處理,產生糾紛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離婚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財產訴訟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形式僅有兩種,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登記離婚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對於財產分割的內容,婚姻登記機關僅作形式審查,更多依靠當事人對雙方約定的自覺遵守,缺少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與認可。
因此,當事人在離婚後產生財產糾紛有異議的,或者發現了協議中未處理的財產,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具體來説,有以下4種情形:
(一)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
(二)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當事人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三)協議離婚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應當受理。
當然,如果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很可能會被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四)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起訴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已經對當事人的財產問題進行了處理,為防止重複起訴,當事人就不能再對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提起財產分割之訴,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有原則必有例外,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形,當事人訴訟離婚後,仍然可以提起財產訴訟:
(一)離婚訴訟中漏審、漏判、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訴訟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對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內容,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侵犯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並且要根據財產狀況、女方對家庭的付出、子女的實際需要等給予必要的照顧。
(三)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原則
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違背了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自然要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通常不會限制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即便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利。
當然,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的則按照上述原則依法分割。
綜上,離婚後也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方式不同,適用的情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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