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無效准予離婚情形的情形有什麼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是否會判決准予離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來講,法院會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量。
當然我這樣講有點籠統,畢竟每個人的婚姻狀態都是不同的,存在的問題也各有差別,那麼如何判斷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呢?
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以及我們豐厚的辦案經驗,當事人之間若存在下列15種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經常毆打另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注意雙方因求學、工作等原因分居的不在此列;
5、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蹤的,注意自然人需要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6、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進行夫妻生活或者生育子女,無法治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矛盾尖鋭,無法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調解無效,非患病一方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9、一方虛構經濟條件、學識等,欺騙對方領取結婚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
10、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並未在一起同居生活,不具備夫妻感情基礎,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或買賣的婚姻,當事人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或者其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造成感情破裂的;
13、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在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説明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夫妻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通常會准予離婚;
14、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15、《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與他人長期通姦屢教不改、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綜上,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當事人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即會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此外,如果符合一些法定條件,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者起訴撤銷婚姻。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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