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提離婚還彩禮嗎?
彩禮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要求返回,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彩禮不予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要注意的一點是,彩禮必須是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而不是結婚登記之後給付的。如果是結婚登記之後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性質。婚後給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還的,可能只能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獲取了。
二、返還彩禮中如何理解“共同生活”
我們可以將以下因素作為“共同生活”的參考標準,比如:夫妻共同的住所;夫妻間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當然,認定夫妻共同生活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也要根據事實再結合上述要點去認定。
從法院對“共同生活”的認定的角度來説,其實核心問題在於認定標準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從司法解釋原文來看,措辭用的是“確未共同生活”,如果只需要進行形式審查,那麼完全可以省略“確”字,只需要表述為“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即可,但新的司法解釋仍然吸收了原來的規定,表述時用的是“確未共同生活”,即表明法院在審查這一情況時應當進行實質上的審查,確切的查實情況,而非僅僅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有的家庭常年兩地分居屬於共同生活的範圍,有的新婚夫妻同居一室卻未被認定為共同生活了。
三、如何認定生活困難?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關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收受人應當返還彩禮的規定,體現的是法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幫助。對於“生活困難”的認定,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的“生活困難”是一種相對困難,即因彩禮的給付使得給付人的生活與給付之前發生巨大變化,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生活變得相對困難的,即使雙方結婚後又離婚的,也應當返還彩禮。如果以絕對困難作為判斷標準,容易造成對給付方的不公,使得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這裏的生活困難指一般社會意義上的生活困難,比如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這一類的客觀標準。並非與其本人給付彩禮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導致的財產減少。
“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所規定的“生活困難”,通常理解為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
若女方提離婚還彩禮嗎?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滿足規定的情形,那麼無論是哪一方提出的離婚,此時都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另外,在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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