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異地再結婚登記如何辦理?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都在異地是不可以在異地辦理結婚證,結婚證必須雙方的身份證和户口薄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進行辦理,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持離婚證件。復婚屬於結婚的一種。
可以去的登記地點是: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機構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第一,解除婚姻關係以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係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係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係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係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係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需要進行辦理異地結婚手續的話,首先必須是在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常住户口才能夠進行登記,並且如果屬於在婚的話,需要有離婚證書或者是法院所進行判決的離婚判決書,才能夠進行再婚。否則是不能夠進行再婚的。符合條件之後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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