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具有的條件有哪些
在我接到的案子中,有很多親兄弟為了爭奪遺產打得頭破血流的,也有很多人為了爭奪遺產把家裏弄得雞飛狗跳的。
很多時候,即使老人生前留有遺囑,但如果因為種種原因成了無效遺囑,那麼就會出現被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問題商量不成,發生糾紛的情況,使原本和睦的家庭支離破碎。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遺囑到底應該怎樣寫。
一、首先,我們要知道遺囑是什麼:
立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提前處理自己的個人財產。且遺囑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就可以優先按照遺囑內容來分配財產。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比,在分配對象、方式、份額、條件等方面具有較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充分體現了對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
二、那麼,訂立遺囑需要什麼條件呢?
想要遺囑有效,訂立遺囑需要滿足這4個條件:
1、立遺囑的人必須是民事主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遺囑人是受欺詐、脅迫等訂立的遺囑,遺囑是無效的、同時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3、遺囑只能分配遺囑人合法有效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那麼該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給這類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那麼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遺產,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三、遺囑的形式有哪些呢?
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表達,法律對遺囑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類型立遺囑,並且符合相應要求的才是有效遺囑。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有遺囑人親筆書寫,並且簽名,還要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且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還要註明年月日。
見證人,是指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見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有能見證遺囑真實性的能力;要有中立性,即與遺囑內容沒有利害關係。
3、打印遺囑。是指遺囑內容由機器設備打印而成的。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另外要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指遺囑人用口述的方法表達自己對遺產的分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指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公證。
四、如果先後訂立多份遺囑,應該以哪個為準?
《民法典》規定:在訂立遺囑後,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可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即遺囑人所立的內容相牴觸的數份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斷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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