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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婚罪能在立案庭立案嗎?

刑事重婚罪能在立案庭立案嗎?

可以,關於重婚這種犯罪行為公安部門能立案,法院也可以立案,意思就是具體有哪個部門立案要看受害人的做法了。因為重婚罪的話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不過,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去起訴的話,那麼重婚方面的證據就應該由受害人自己提供。

重婚案由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可以立案,人民法院也能直接立案,起訴重婚罪有以下幾種方式: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舉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外,像這些案件,公安機關是沒有管轄權的,可重婚罪就不一樣了,畢竟重婚這種行為實際上也侵害到了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而且,在已經報案了的情況下,不是自己不追究公安機關就能撤案了。

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重婚罪需要當事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或到法院起訴,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須先收集齊證據以及相關材料。重婚罪立案後不一定會抓人,需要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充足,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是可以逮捕的,證據不足一般情況都不會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受害人有另一半跟別人登記結婚的確切證據,這是能證明對方構成重婚的最直接的證據,這樣的話受害人還是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的。反之,受害人自己沒有掌握充分證據的話,也能先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