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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被篡改是否喪失繼承權

遺囑被篡改是否喪失繼承權

一、遺囑被篡改是否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篡改遺囑的繼承權不一定會喪失。法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説只要篡改遺囑的情節不嚴重,或者事後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也可不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被篡改的遺囑一定是無效的嗎?

被篡改的遺囑並不是説就完全無效,而是被篡改了的內容是無效的,而沒有被篡改的部分是仍然有效的。這與偽造的遺囑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被偽造的遺囑是完全無效的。

以下情形設立的遺囑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立遺囑時在場的見證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做了見證人,該遺囑無效。

(6)遺囑未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三、怎樣認定遺囑的效力?

1、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1)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3)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是否喪失繼承權?其實不一定會導致喪失繼承權,因為《民法典》第1125條中明確規定了,對於篡改遺囑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有此期間,如果篡改遺囑的行為比較輕微,達不到嚴重程度的話,那麼此時也不會必然導致繼承權的喪失。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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