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名存摺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聯名存摺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是需要對該存摺中的資金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一方的私有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法定特有財產製。
對於夫妻聯名存摺上的財產,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離婚時,如果對方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依雙方約定進行處理的,否則就需要判決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我國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是劃分了明確的範圍的,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是需要結合法定的財產範圍來確定的,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對夫妻財產的約定的,是可以突破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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