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算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算共同財產嗎
是不算的,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其餘的增值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明顯的就是房屋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存款利息屬於個人財產。
這是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分情形判斷。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不算是共同財產,結婚之前用全款購買的房屋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是歸購房者自己所有的,結婚之前買的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婚內共同財產,若是夫妻倆辦理離婚手續,這部分財產需要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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