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般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夫妻一般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夫妻一般共有財產分割是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是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判決。
1、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共有財產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
2、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離婚的時候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個方面的話,首先是尊重雙方當事人。如果要起訴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按照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則來進行確定的,同時,也是需要照顧到無過錯方和子女的利益。這個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明確的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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