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
結婚後彩禮錢屬於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後,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認定為彩禮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例如,一方按當地風俗,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對此,主張要求返還彩禮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其給付的財物應為按當地結婚習俗而為給付。
(二)給付時的直接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係;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係、增進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於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
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經明確。若不是為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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