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之訴與離婚之訴區別包括什麼?
(1)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審理
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人身關係部分不能調解和上訴,離婚案件全案可以調解和上訴。簡單來説,婚姻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一審終審,不能上訴和再審,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3)後果上的差異
婚姻一旦被確認無效,就是自始無效的,而離婚後,婚姻期間的夫妻關係還是被法律所承認的。無效婚姻的夫妻關係不被法律所承認,法院會認定之前的關係為“非法同居”。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關於財產的分割不能適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規則,而是適用同居關係的分割原則,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屬於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民法典》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如夫妻財產權、生育權、繼承權、同居權、撫養權等。由於無效婚姻在同居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婚姻的效力,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離婚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既存的合法婚姻關係予以解除的行為。而無效婚姻是因男女雙方的結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儘管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最終結果都能導致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終止,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着將兩者混為一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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