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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簽定過錯方淨身出户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之間簽訂的淨身出户的協議只要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那麼該協議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內簽定過錯方淨身出户的協議有效嗎?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户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協議。常見的忠誠協議一般表現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變動。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户的約定,法官指出,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法官解釋,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離婚時,夫妻雙方中若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合法財產的行為,則設計財產獨佔(或多佔)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涉案財產可以少分甚者不分。

出軌和重婚或者婚內非法同居是不同的概念,出軌是道德的缺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重婚和婚內非法同居則是犯法的行為,可以進行法律處分。

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經常性實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的離婚。

如果因為一方出軌就必須強迫離婚,這類協議是無效的,其實,在夫妻婚前,夫妻雙方之間就可以簽訂夫妻財產的分明協議,比如説若有一方出軌,可以選擇淨身出户,這樣在離婚時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具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