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一、現在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對於同居期間,屬於各自的財產歸個人,有證據能證明是雙方共有的,需要分割。
1、現行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同居行為現不屬於違法。所以同居的未婚男女無須負上法律責任,當然這種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日後在財產等方面出現問題的時候就不好處理了。為了保護各自的利益從法律角度來説的話也應該去進行登記。
2、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依據法律規定,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以後,如果是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實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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