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把房屋贈與子女是有效的嗎
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贈與兒子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案情】
小紅與小明系再婚,小紅與前夫育有一子三毛,三毛跟隨小紅生活,小明在外做生意,小紅在家照顧子女,小紅與小明婚後於2010購買了一套115平方米的套房,該房屋登記在小紅名下,自2015年開始,小紅與小明感情不合開始分居生活。2019年,小紅擅自將房屋贈與三毛,並簽訂了贈與合同。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紅與小明婚後購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小紅對該房屋享有份額,對自己份額享有處分權,三毛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故贈與行為並非全部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
【評析】
李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雙方在沒有約定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小紅、小明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小紅贈與房屋應取得共有人小明同意。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小紅與小明婚後購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小紅與小明對該房屋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小紅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三毛,嚴重侵害了小明的產權權益。
因此,小紅未經小明同意擅自贈與房屋的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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