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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判刑後怎樣減刑

減刑與否與罪名無關,需考量被告人有無減刑情節,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詐騙罪判刑後怎樣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根據被告人的判決刑期,在此規定下進行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