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口頭書面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一、離婚前口頭書面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話也是有效的,因為雙方有可能是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約定的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只要此份財產分割協議完全是雙方自願的,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按照婚內的約定分割財產。如果是婚內強迫簽訂的話就無效。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其實也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不能説全部都有有效,當然也不能絕對的認為都是無效的。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
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這樣可以減少日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而實際約定的內容,當然就包括了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情況。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民個人肯定都有權利合法處理自己的財產問題的,現在很多男女青年對於婚前或者婚姻內關於財產的相關約定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在婚內所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正常情況下應該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簽字的。如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當初簽字的時候,受到對方脅迫或者欺詐,就不能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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