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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嫁粧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嫁粧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女方嫁粧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講,結婚登記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粧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粧,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嫁粧的資金大多來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或女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

二、女方陪嫁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關於陪嫁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一方財產,不同的情形,決定房屋不同的性質:

1、男女雙方未在國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女方父母將房屋作為陪嫁贈與,那麼,該房屋為女方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該陪嫁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男女雙方已在國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女方父母將房屋作為女兒結婚的賀禮贈與,在女方父母未明確表明是贈與女方個人,還是贈與新婚夫妻的情況下,雖然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女方,但應視為父母將作為嫁粧的房屋贈與夫妻雙方,女方及父母是將房屋作為嫁粧進行陪嫁,那麼,表明女方及其父母都同意將房屋贈與夫妻雙方。如果,男方將婚前房屋作為彩禮贈與女方,那麼,也不能一定認為該房屋是男方婚前財產。

3、關於女方及其父母將房屋陪嫁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在夫妻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贈與另一方,但未辦理房產過户手續,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户手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情形,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財產的情形。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有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

女方及其父母同意將婚前一方所有的房產作為夫妻結婚賀禮的陪嫁,實際上是民法典上的一種贈與行為,受民法典的調整,即由民法典調整因陪嫁房產形成的權利義務

因此,女方在嫁粧的表示中一定表示清楚,如果在女方陪嫁清單上明確表示女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為陪嫁物,那麼,使人容易理解為房屋是夫妻結婚的賀禮,而成為贈與財產,為夫妻共有。離婚時,有可能不能撤銷陪嫁的房屋贈與合同。

三、父母贈與的財產離婚時能分割嗎?

父母贈與的財產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則離婚時是能分割的。但是如父母贈與的財產有贈與合同並明確表示為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個人財產是不得進行分割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明確規定給一方的除外。

女方嫁粧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嫁粧通常是由女方父母贈與女方的,至於是在登記結婚之前贈與還是在此之後贈與,這會影響到該財產的定性。通常在登記結婚之後贈與,如果沒有明確説明是贈與給女方的,那一般是認為贈與給夫妻雙方,因而就屬於共同財產。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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