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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各自的收入也是共同財產嗎

我們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因分居引起財產分割的爭議。

夫妻分居期間各自的收入也是共同財產嗎

有的已經分居十幾二十幾年了,離婚發現時,對方要來分割自己辛辛苦苦攢下來的錢。

在長期分居的情況下,當事人已經習慣了自己賺錢自己花,自己過自己的,所以,理所應當的覺得,自己在分居期間賺的錢,就是自己的財產,和對方沒有關係。

李律師今天要矯正大家的這種錯誤認識。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非於夫妻之間有自己的約定,否則任何一方婚內的收入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至婚姻關係解除的這段時間,其中包括分居的時間。

由此可見,無論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在此期間各自的收入在理論上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予以分割。

雖然雙方分居後的工資收入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但是雙方分開生活太久,獨自管理和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實際需求,不一定就是對半分割。

法院在處理這類婚內分居離婚案件時,遇到分居期間主要由一方負責照顧孩子,另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也會在分割分居期間財產所得時,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財產分割上的適當照顧。

因此,即便將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法院也會根據分居時間長短、管理財產情況、生活消費支出等各方面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間的財產所得。

由此可見,對於分居期間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作出特殊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既可以選擇協議分割,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法院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後財產或者分居期間財產作出特殊約定的,那麼分居期間的收入會根據他們的約定來處理。比如,如果雙方約定分居期間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那麼,這些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不會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