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情形
一、監護權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撤銷監護權還能恢復嗎?
父母等監護人被撤銷監護權後,可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徵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託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對撤銷監護人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要將監護人撤銷進行重新指定,否則就有可能危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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