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判決的離婚有離婚證嗎?
一、經法院判決的離婚有離婚證嗎?
起訴離婚沒有離婚證;法院的判決書相當於離婚證。我國目前存在兩種不同方式的離婚。一種為協議離婚,選擇這種方式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取得離婚證;另一種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取得調解書或判決書。
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就已經解除,可以帶着法院判決書到民政部門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在當下的社會,目前如果要通過人民法院方式來進行訴訟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最終會出具判決書,對判決書不服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要求提出上訴的,當然了沒有上訴導致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民事判決書和離婚證就是具有一樣的作用,都可以證明存在解除夫妻關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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