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多久可以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配偶失蹤多久可以離婚財產怎麼分?
配偶失蹤多久可以離婚,法律中沒有作出限制規定。至於財產分割的話,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判決。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財產由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保管,如果配偶要離婚的,財產分割由配偶與失蹤方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配偶失蹤時間比較長的情況之下,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其配偶來説的話,也是可以申請離婚的,這是屬於合法的情況。但是雙方當事人肯定是沒有辦法協商一致離婚的,這種情況之下就只能夠通過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來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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