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申請查對方的財產嗎
一、離婚時可以申請查對方的財產嗎
離婚是可以查對方名下財產的。但不能擅自查詢,必須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予以查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就起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但若因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導致其無法取證,可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法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起訴離婚時如何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
1、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硬卡,將相關材料複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户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户,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2、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現在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信息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户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
從理論上説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傢俱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打印自開户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餘額,而對於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細。
3、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可以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用此類手段的。
夫妻離婚時主要可能會涉及到的財產,很多人想先通過律師查清楚對方的房產、存款,然後在決定起訴離婚。就這一點而言,只能説想的有點天真,在我國隱私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要調查財產的前提是起訴離婚,否則有事沒事就能查配偶財產毫無隱私和信賴可言。只有起訴後,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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