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患精神病住院了,可否代領離婚證
大家好,我是信金國律師。
今天收到一個諮詢,是關於精神病人離婚問題的。
這位當事人説,弟弟和他媳婦去民政局申請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都已經約定清楚了,在領取離婚證之前,沒想到他弟弟因為精神病住院了。
現在,他想代替他弟弟去領取離婚證,可以這樣操作嗎?
其實當事人遇到的問題,我們辦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也經常會遇到。
注意,精神病人離婚在法律中是有一些特殊規定的。
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首先需要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冷靜期過後,辦離婚手續時,還需要雙方共同親自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能代為辦理。
而且精神病患者比較特殊,經鑑定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連協議離婚也不能辦,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判決離婚。
我們再來看這個諮詢,弟弟患精神病住院了,無法親自辦理離婚手續,具有監護資格的親屬可以代理他向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在法律程序上,由於精神病患者的配偶是第一法定監護人,因此具有監護資格的親屬需要先變更監護關係,監護關係變更後,弟媳婦就不再是弟弟的第一法定監護人。
重新變更的監護人就可以作為弟弟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那麼在本案中,哥哥可以擔任弟弟的法定監護人嗎?根據《民法典》第28條的規定,弟弟已經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弟弟的妻子,第二順序的監護人是弟弟的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的監護人是其他近親屬。
因此,在父母、子女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哥哥可以擔任弟弟的法定監護人。
當然,如果沒有其他近親屬,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如何審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要看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只要雙方滿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法院就會依法准予離婚。
那麼精神病人離婚,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主要有三種情況:一、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二、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仍與對方結婚;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如果有這三種情況之一,就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持要求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在妥善安排精神病人今後的生活、醫療後,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我是婚姻繼承律師信金國,關注我,學點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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