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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存續時間

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存續時間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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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分割協議有沒有效

只要不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協議書就是有效的。一般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是:

第一、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沒有法律效力。

第三、財產約定協議書就財產歸屬的約定必須明確、且不得分割他人財產。

第四、在財產約定協議簽定以後,必須嚴格的執行,如果個人的行為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改變,則原來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的內容就可能會因為個人的行為發生改變。

第五、不僅要約定財產的歸屬,還應當約定相應的債務承當。

第六、應當明確夫妻對財產及債務權屬的約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則對第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