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債務影響婚前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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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影響
有利影響
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於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
4、避免了更多矛盾和衝突的發生,從而有利於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
不利影響
1、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
2、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係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並不是理想化的。
未婚男女在結婚之前是否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這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作出要求。當然,根據實踐經驗表明,對於個人財產比較多的,建議還是進行一下公證,這樣能夠避免夫妻婚後在財產方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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