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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前彩禮怎麼處理

彩禮1.51W

離婚時婚前彩禮怎麼處理

一、離婚時婚前彩禮怎麼處理

1、第一種情況,雙方當事人解除婚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關於這段感情裏面的過錯,雙方當事人之前給予對方的財物,應該全部返還。如果那女和女子已經發生了同居,或者雙方當事人發生了關係,女方當事人要求毀約的情況下。可疑返還50%-80%的財物,如果男方當事人要求毀約的,返還的比例在50%以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以夫妻的關係同居,並且兩人已經一起生育了子女,男子當事人要求毀約的,應該返還40%以下的財物,如果女方毀約,應該返還50%-60%。如果結婚後發現男方當事人隱瞞了禁止結婚的疾病,採取欺騙的手段和女子結為夫妻關係,彩禮應該返還50%以下。

2、第二種情況,女方當事人利用結婚向男子索取財物,女子收到彩禮後就提出解除婚約的或者是製造別的緣由讓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這種情況下,女子應該全額返還彩禮。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同居生活,但是並沒有生育子女的,並且婚姻持續時間不滿兩年,彩禮應該返還60%-80%。如果是隱瞞其他的一些疾病,導致雙方不能結為夫妻的,彩禮應該返還80%以下。

彩禮是屬於婚前的財產還是結婚後的財產,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此時切記不可以一刀切。如果是在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後已經取得結婚證之後所擁有的,並且雙方沒有其他的書面約定,按照我國法律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雙方當事人取得結婚證書之前,有一方所有,同事沒有書面其他約定,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在世家處理案件中,彩禮一般都作為女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因此彩禮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案件中,一般處理彩禮的案件,彩禮都是根據上述原則進行處理的。

二、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嫁粧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粧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粧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粧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粧,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婚前給的彩禮的話離婚時要怎麼處理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不過在返還彩禮時會扣除掉人民法院判決上對女性的補償的,一般都是比較照顧女性的,不過至於婚前給的彩禮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的話則需要看具體實際情況的。

標籤:婚前 彩禮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