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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彩禮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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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彩禮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按照當地的風俗給付彩禮,但是後續又要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在核實之後,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

1. 雙方之間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只是就結婚達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禮的。

2. 雙方之間已經辦理結婚手續,或者是已經擺了酒席的,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3. 男方家庭為了像女方支付彩禮,而像親戚朋友借債,而後期無力償還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禮而導致家庭生活苦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中是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3款的規定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雖然這是一個返還彩禮的條件,但是由於這個生活困難而導致返還彩禮的包含面過於寬廣。

生活困難做出的含義為:我國所指的生活困難為,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個人所得到的財產或者離婚時所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難”是指生活比較的苦難,而不是相對的困難。

“生活困難”也應當和上述的意思一致,所以“生活困難”是指男方家庭在給付彩禮之後,其自身的收入或是存款已經沒有辦法在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指男方家庭在給付彩禮之後,財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失,無法在享受原來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的家庭經濟能力本身比較差,很難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在還需要他人的救助,為了給孩子娶親,也給付了彩禮,但是給付彩禮的錢,都是屬於借款,後續還需要償還,而因為要還借款,生活條件更加的困難了,這樣的情況就是屬於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

如果是女方家庭在結婚的時候,要求索要彩禮錢和首飾錢,那麼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禁止父母或者是他人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同時也嚴禁以婚姻為名,索取錢財和物品。”

在男方家給付彩禮錢之後,這部分彩禮分了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辦酒席或者是拍婚紗照使用掉了,那麼者部分就可以算作共同開銷,在男方家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對於共同開支的項目,在計算女方家庭需要返還彩禮的時候,需要減掉這部分。

在辦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結婚之後,男方以贈予的性質,贈送女方財物,這類的財物是表達雙方的愛意,者部分是屬於贈予關係,在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這部分不得要求返還。

生活中的彩禮返還額度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給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責任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全部或部分返還。宴請費用未實際取得不能返還。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係,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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