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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得了女方不同意結婚可以退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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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得了女方不同意結婚可以退彩禮嗎?

一、結婚證得了女方不同意結婚可以退彩禮嗎?

如果沒結成婚彩禮錢需要退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後,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係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

如果沒結成婚彩禮是需要退的;給予彩禮就是建立在雙方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之下,只要未登記結婚手續,那麼女方就沒有權利讓男方給予這筆彩禮,在退還時就需要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二、彩禮的返還數額比例怎麼確定的?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彩禮是由男方給予女方的,但如果女方沒有按規定登記結婚的話,那麼男方是有權利要回這筆彩禮的,所以,對於彩禮的退還也是要有法律依據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保障到雙方的各自權益,但對於如何退還也是要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