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彩禮後,能否要求返還?
【案情簡介】
小夥A與女子B經過相親介紹認識,不久在雙方家長的安排下定下的結婚的日子。之後,按照當地的習俗,男方向女方家裏給付了10萬元的彩禮。婚後第二天,女方按習俗回孃家,但藉口男方對自己不好,不願跟男方回家。事情就這樣拖了下來,2個月後,女方家突然提出要雙方離婚,男方提出離婚可以,但應當返還10萬的彩禮錢。那麼,男方是否可以拿回彩禮錢呢?
【理道律師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人民法院是支持返還彩禮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該條款結合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女子B婚後第二天就返回了孃家,小夥A婚後實際上是沒有和女子B共同生活,那麼是符合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的要求。
關於彩禮返還問題,實際處理時要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即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本案例中的情況就是特殊情況之一。
【法律法規】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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