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婚姻能要求返還彩禮嗎?
【案情】
李某與張某經媒人介紹相識戀愛,雙方於2013年7月份舉行定親儀式,按照當地習俗及女方要求,定親當天,男方李某送給女方張某彩禮現金5萬元,後男方李某又陸續送女方張某價值3萬餘元的禮品,雙方於2013年9月18日登記結婚並開始共同生活,結婚僅3天,張某於2013年9月22日搬離李某家,同日向法院起訴以感情不和為由要求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張某其行為是騙婚行為,其收到的彩禮5萬元現金應予以返還。張某拒不同意返還。對於該5萬元彩禮是否該返還?
【分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該5萬元不應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本案不符合該條的三種情況。因此,該5萬元不應予以返還。
第二種意見:可按5萬元的相應比例酌情返還,支持李某的大部分請求。在農村,5萬元現金可以説是一筆較大的財產,而雙方自結婚登記以來共同生活時間畢竟僅3天。如果機械適用上述規定,對李某而言是不公平的,張某雖然有法律保障其結婚、離婚的權利。但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承諾,在情感上給李某造成了傷害,其收到的現金5萬元理應酌情返還。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可按5萬元的相應比例酌情返還。因為雖然本案不符合規定返還彩禮的情形。但送彩禮的本質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向對方贈送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財物的行為,此處的“以結婚為目的”不僅包含形式上要求是合法登記、還包含着實質上也要求是以穩定、長久、共同生活為願景的。
本案中在法律形式上雙方達成了結婚的契約,但雙方在一起僅生活3天,送彩禮的實質目的—雙方在一起共同、長久、穩定的生活,其實並沒有實現。收到彩禮的張某提出離婚,違背了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感上的約定”,因此應酌情退還收到的彩禮。
這樣既能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彰顯法律上的人文關懷,又能最大限度彌補張某的財產損失和情感上的傷害,維護公序良俗。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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