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沒有同居彩禮退男方多少?
一、領證沒有同居彩禮退男方多少?
1、領證沒有同居可能需要將材料全部退還給男方、也有可能僅需要退還50%、70%等比例的彩禮,具體的退還比例可以由那女雙方協商,對於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則可以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2、通常情形下,未領證未同居,則彩禮100%退還。
未領證已同居,同居時間長短與返還比例沒有關係。彩禮返還一般50%或60%。
3、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彩禮時,需要提交證明自己滿足以下法定彩禮可以退還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怎麼判斷是否屬於彩禮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如果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禮,且後期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領到結婚證之後,男女雙方並沒有生活在一起,那麼在後期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男方可以提出彩禮的返還請求,至於具體的返還比例,可以由男女雙方協商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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