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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部分給男方的規定是什麼?

彩禮1.69W

彩禮返還部分給男方的規定是什麼?

一、彩禮返還部分給男方的規定是什麼?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着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二、彩禮錢—不返還範圍: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是一方自願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則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就是彩禮返還問題。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一般將男方的聘金認定為彩禮錢,彩禮錢可以説在我國是一箇中間問題,如何婚姻締結成功就不存在彩禮的問題了,但是婚姻締結失敗則可能成為兩家嚴重的問題。

標籤:彩禮 返還 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