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一般怎麼給男方返還?
數額較小的禮物,不予返還。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或已經轉化為嫁粧,不予返還。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要求返還。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
況且若如此規定,則女方即可使出損招以逃避返還彩禮,如着力讓男方厭惡自己,卻一臉無辜地説想要結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願,只要其行為不涉及貞節操守,其風度和不良習俗似乎都不能成為“過錯”的依據,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則註定就要人財兩空了,這顯然不利此項救濟措施功用的發揮,而且“過錯”是主觀色彩甚濃的價值判斷,非物質的,與該條司法解釋彌補男方經濟損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還彩禮與否不以女方有無過錯為條件。簡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就應返還彩禮。
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
自然給付聘禮的目的肯定還是為了能夠締結婚姻關係,所以要是最終雙方沒有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話,那此時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聘禮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此時我們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處理相關的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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