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
事實收養關係可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或收養公證。現在看來,這樣的情況就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風險。不過實踐中,多數人不是很清楚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幾種,因此無法準確的判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詳細介紹一下這個內容。
一、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
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收養棄嬰;
(二)收養孤兒;
(三)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四)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五)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六)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七)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八)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徵有兩點。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事實收養關係?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
(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就是説,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係。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説,如果你們就解除收養關係達不成協議,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看是否達到了《民法典》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如果達到了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現實生活中,很多合法關係的建立都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的,對於收養關係來講,除了要求當事人滿足條件外,還要辦理手續或進行公證。而在實踐中,也要注意出現事實收養的情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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