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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彩禮錢退完了男方不給出手續怎麼辦?

彩禮1.13W

女方彩禮錢退完了男方不給出手續怎麼辦?

一、女方彩禮錢退完了男方不給出手續怎麼辦?

女方彩禮錢退完了男方不給出手續可以儘量的協商要求其出具説明等手續,或者留存證據,如果有如下情形,離婚時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度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知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道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實踐中,由於彩禮給付與收受的實際主體可能不是男女雙方,而是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

通常認為,由於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彩禮是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習俗,在符合我國司法解釋的情形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彩禮的,可能有些人比較擔心自身退還彩禮後,男方不承認,所以又會導致發生糾紛,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最好留存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