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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結婚一年提出離婚彩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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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結婚一年提出離婚彩禮錢嗎?

一、可以結婚一年提出離婚彩禮錢嗎?

可以結婚一年提出離婚彩禮錢,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可以予以退還彩禮錢的具體的情形,比如説導致家庭困難的情況之下可以進行要求退還。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麼

1、此處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農村地區,或者説是城市地區,他們都是存在着彩禮這樣的一種傳統的習俗規定的。支付彩禮完畢之後,如果能夠幸福的生活在一起自然是很好,但是有一些人員他們感情破裂,在一年之後就提出了離婚的事,彩禮是否退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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