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
1、給付的錢財屬於彩禮。
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財產,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能要求退還彩禮。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麼
下文從反面來闡述一下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情形: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所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退還彩禮。
如今仍然有很多地方流行結婚彩禮,也就是在結婚之前由男方支付一定財物給女方作為彩禮,當然這並非是法律要求的,完全是當事人之間自由協商的選擇。實踐中,即使男女沒有支付結婚彩禮,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也不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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