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的彩禮離婚時能要回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般情況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兩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時女方都可以不返還彩禮。
3.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是有同居生活,並且彩禮錢也是在兩人同居生活時期接收的,那麼這種情形在離婚的時候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
4.男方在結婚之前付了彩禮錢給女方家庭,但是導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難的,離婚時女方就需要歸還彩禮錢。
5.在婚姻關係依然保存的情況下,女方死亡之後,彩禮也是不需要歸還的。但是,這種情況如果婚約人在死亡之前已經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如何要求彩禮返還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百等因素,酌情減少”。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度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回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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